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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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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類:
政策法規
2009/04/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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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匯發[2009]10號

  【發布日期】2009-01-15

  【實施日期】2009-01-15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提高企業流動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動貿易便利化,現就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企業確已實際出口并收匯,但因出口數據傳輸時滯原因導致可收匯余額暫時不足的,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應包括實際出口日期、相應收匯日期、承諾所述情況真實等,并加蓋單位公章)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并逐筆登記臺帳。企業應在辦理結匯或劃轉后30個工作日內補辦聯網核查手續,銀行應登陸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在相應貿易類別項下為企業進行可收匯額核注。對于30個工作日內仍未補辦的,銀行應于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同時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先行結匯或劃轉,并在有可收匯額時將已經先行結匯或劃轉的金額上網核注。

  二、自2009年2月15日起,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20%調整為30%。外匯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登陸“系統”中“來料加工收匯比例調整”模塊,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調整為30%。對于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于30%的,銀行應按照現行來料加工超比例收匯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于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多收匯差額資金,企業可憑情況說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轉的手續。

  四、對于因一筆收匯包含多種性質、企業錯誤說明或銀行工作失誤導致的進入待核查賬戶的服務貿易項下資金,企業可憑情況說明合同發票等有關單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從待核查賬戶的劃出或結匯手續。

  五、企業在確有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導致可收匯額不足時,方可先行辦理結匯或劃轉。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為企業辦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對于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收匯,不得按此規定辦理,仍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和企業先行辦理結匯或劃轉及補辦聯網核查手續的事后監督工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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