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09]14號
【發布日期】2009-02-05
【實施日期】2009-02-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9年2月1日起,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