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111號
【發布時間】2008-12-31
【實施時間】2009-01-01
根據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8年關于將羥亞胺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公告,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對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須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國家環??偩謱徟?,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經營者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116號公告所附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